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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 第97号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1月23日 发布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6号),涉及我省5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1831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购进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171229日,购进20斤,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1831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购进的皇帝柑,生产日期为20171229日,购进36公斤,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1834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青海绍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171230日,购进40公斤,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1832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西宁市城北区陈虎水果批发部购进的沙糖桔,生产日期为20171228日,购进250公斤,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201832日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西宁城北友来水产经营部抽检标称为老马家活鱼海鲜水产批发行生产的草鱼,生产日期为20171230日,购进91公斤,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在20171229日共购进20斤,每斤2.3元,共计46元,售价为每斤4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因该产品于20171230日全部售完,去向不明,无法召回。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所未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进行处罚,但下达了《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二)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于20171229日购进36公斤,每斤6元,售价为每斤8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于201813日全部售完,去向不明,无法召回。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所未对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进行处罚,但下达了《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三)西宁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绍雨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产品经销商提供了《食品产地快速检测报告》,证实不合格产品来源于乐都,经销商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韭菜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经查,该经销商共购进同批次韭菜50公斤,并已全部销售,库存为零。由于进货时间与检测报告送达时间相差太大,韭菜为节日期间热销产品,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以零卖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北区集散中心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所未对青海绍雨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但下达了《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四)西宁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北区陈虎水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该产品经销商提供了《食用农产品(追溯)产地证明》,证实不合格产品砂糖桔来源于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黄坑镇,经销商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砂糖桔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经查,该经销商共购进同批次砂糖桔20箱,共计400公斤,并已全部销售,库存为零。由于进货时间与检测报告送达时间相差太大,砂糖桔为热销产品,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砂糖桔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售,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北区集散中心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所未对西宁市城北区陈虎水果批发部进行处罚,但下达了《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五)西宁城北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市城北区陈虎水果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该产品经营户提供了进货发票,证实不合格产品草鱼来源于本市场老马家活鱼海鲜水产批发行,经营户事先并不知道所销售的草鱼为不合格产品,并主动提供了证明文件。经查,该经销商共计购进同批次草鱼1箱,共计50公斤,并以全部销售,库存为零。由于进货时间与检测报告送达时间相差太大,在检测报告下达之前已将草鱼全部销售,因为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北区集散中心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所未对西宁市城北区友来水产经营部进行处罚,但下达了《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并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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