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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河虾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07月09日 发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8年第85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销售的1批次

不合格河虾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8年总局本级抽检中,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销售的河虾(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047),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4月8日,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4月10日将检测报告送达给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签收并确认。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对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河虾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共购进了120公斤,截至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调查处置情况

  经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给予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共计罚没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产品信息已通报相关渔业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整改情况

  针对泰安市泰山区晓健鲜鱼店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的问题,在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上述当事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销售。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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