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18年 第18号
关于对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2017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级抽检中,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南肠(抽样单编号:GC1700017214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17年12月25日,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查处情况
经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实施订单生产,2017年11月10日依据订单共生产南肠8袋(规格型号:250g/袋),成本价16元/袋,利润1元/袋,货值金额136元,利润违法所得8元,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库存。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并处罚款20000.00元;3、警告。罚没款共计20008元。目前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三、被抽检企业(单位)整改情况
在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下,莱芜市汇顺食品有限公司对生产的南肠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刀具消毒清洗不彻底造成,随后该公司进行了整改。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复查,复查合格。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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