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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03月09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7号)中,有1批次产品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和1家经营企业。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金鱼片。商标:海琪花。型号规格:85g/袋。生产日期:2017-07-18。被抽样单位:秦皇岛中道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秦皇岛市金海马海产品有限公司。抽样地点:流通网购。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秦皇岛市金海马海产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3袋、7.055公斤;已销售78袋、6.63公斤;生产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17袋、1.445公斤。分析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系原料腐败所致。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加强原料购进、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616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秦食市监处字[2017]169号。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秦皇岛中道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袋、5.1公斤,已全部售出。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该企业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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