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号),涉及我省2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粮油市场分公司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绿园区秋波蔬菜经销部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粮油市场分公司的豇豆,甲拌磷检出值为0.048mg/kg,国家标准规定甲拌磷标准值≤0.01 m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抽样单中标称的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粮油市场分公司,因本案的不合格产品是食用农产品类,生产单位违法行为已移送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处理。
二、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绿园区秋波蔬菜经销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绿园区秋波蔬菜经销部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粮油市场分公司的豇豆,甲拌磷检出值为0.048mg/kg,国家标准规定甲拌磷标准值≤0.01 m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于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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